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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国家发改委出台《关于加强原油加工企业原油库存运行管理的指导意见》

  2月国家发改委出台《关于加强原油加工企业原油库存运行管理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中指出,建立最低商业原油库存制度,所有以原油为原料生产各类石油产品的原油加工企业,均应储存不低于15天设计日均加工量的原油。国际原油价格超过130美元/桶时,可适当降低库存量,但不得低于10天设计日均加工量。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发改委的这一纸文件要求原油加工企业保持一定规模的商业原油库存,并明确指出,商业原油库存计量以实物库存为准,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原油加工企业为计量主体,享受财政支持的储备以及尚未报关入境的船运、管输原油不得计入。此外,《指导意见》中还要求,中央和地方原油加工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分别向国家发改委、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报送上月原油采购、加工情况以及月底实际库存量。